來源:中國鋁材信息網
發布時間:2007/12/18 15:00:18
我國的法律規定,國家對其所有領土和管轄的海域范圍內的礦產資源都享有主權權力,國家是我國全部礦產資源的唯一所有主體,國家擁有對礦產資源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力。在實踐中,由于存在對礦產資源權屬及關系等認識的含混與分歧,導致礦產資源權益實現的諸多問題,在此有必要進行討論。
一、幾個概念與關系
1 .礦權與礦業權
我國現行法規將礦權界定為所有權、探礦權和采礦權3 種。就其實質而言,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的產權屬性,體現于探礦權和采礦權,通常人們將二權捆在一起而統稱礦權。礦權不同于礦業權,礦業權是包括了經營權的礦權。在這里,需要說明,國家依法定程序向礦業權人授予和讓渡礦權的行為,盡管可以采取招、拍、掛等市場運作手段與方式,從嚴格意義上講,其行為仍屬行政范疇;只有獲得了具體礦權的產權主體,即礦業權人,依市場規則所進行的產權交易流轉才屬經營范疇。
2 .探礦權與采礦權的權屬
這是一個現今學術界爭論不休的問題。本人認為探礦權和采礦權是兩種具有顯著差異、又有內在關聯的不同權屬。其理由是:礦產資源是由地質作用形成的自然資源,也是科學認知的產物;探礦是人們尋找和發現這類稀缺資源的過程,這是一種物質與非物質共同投入的過程,而作為產出的勘探成果只是對地下礦產資源存在與否這一事實的確認;國家向探礦權人授予或讓渡的探礦權,其本質只是賦予探礦權人在規定的范圍內施行探礦行為的行政特許,而非物權,也不是知識產權。通過探礦活動,在發現和探明了人類需要又有利用可能和價值的礦床后,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的產權才由此形成;只有當國家以礦產資源的最高權力所有者,依法定程序將探礦活動確認的礦產資源授予或讓渡給采礦權人開發利用,其礦產資源才成為實在的物權,采礦權由此也具有了物權屬性。在實踐中,探礦權與采礦權的產權屬性不宜也不能混而論之或混為一談。
3 .費、稅、價款
費、稅、價款是國家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幾種不同的收費方式。費包括礦產資源補償費,是國家憑借礦產資源所有權人身分,對開采、使用不可再生耗竭性資源向使用者征收的耗竭補償;探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使用費可以理解為國家實行礦權有償取得制度,國家憑借礦權所有者身分,向使用者征收的權利金。資源稅是國家憑借礦產資源管理者身分,向開采使用礦產資源的使用者所取得的超額利潤征收的一種稅賦,體現的是國家管理的行政權益。礦權價款是國家實行礦權有償取得制度,國家憑借礦權所有者身分,依法定程序將礦權授予或讓渡給礦業權人所收取的價款,體現的是礦權形成過程中國家投人的經濟權益。
二、礦產資源國家權益分析
1 .礦產資源的耗竭補償補償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其一,礦產資源的耗竭價值補償,在開采利用了礦產資源以后,被采出利用部分的礦產資源的價值隨即轉人到礦產品之中,采礦權人須對被開采利用所耗竭的那部分礦產資源進行補償,以實現礦產資源的價值;其二,礦產資源的附加價值補償,作為自然生成物的礦產資源價值,除資源本身的價值以外,還包括自然力的價值,它依附資源而存在,這是自然資源的又一本質屬性。例如,礦產資源產出的復雜程度、產出的區位與環境條件等自然力因素都是直接影響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經濟因素,也是國家權益的重要構成。
2 .礦權權益
礦權的國家權益包括兩方面:其一,礦權的國家權利金,表現為國家依法向礦業權人征收探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使用費;其二,礦權價款,反映的是國有礦權形成的投人成本與權益。礦權形成的投人包括物質與非物質(知識、科技)兩部分,國有礦權是反映兩大投人的產出。由于在國家投人形成的國有礦權中,所包含的非物質投人屬人力資本投人,而人力資本又與載體難以分割,本質上屬于私權,國有公權包容著私權的屬性引發了在國家授予或讓渡礦權的實踐中的權屬爭議。爭議焦點在于國家投資形成的礦權,勘查者是否有權分享勘查收益。有兩種觀點: ① 國家投資勘查形成成果的權益應全部歸屬國家,人力資本的投人表面上屬于載體,而本質仍屬國家; ② 人力資本的投入,直接影響勘查成果的價值,稀缺人力資本的投人是一種獨立的生產要素,本質上是一種私權,把它從國家所有的公權的包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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