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將于8月1日起施行。為正確適用反壟斷法,審理好與反壟斷法相關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好審判職責,切實審理好各類反壟斷案件。負責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業務的審判庭,要切實審理好涉及濫用知識產權的反壟斷民事案件以及其他各類反壟斷民事案件。
反壟斷法是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競爭和維護市場秩序的基本法律。1994年,《反壟斷法》被列入八屆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2007年8月30日,十屆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反壟斷法》,至今年8月《反壟斷法》正式施行,其間經歷了14年。《反壟斷法》的適用對象包括各類不同所有制的企業,法律明確提出對涉及國家安全的外資并購進行審查。
據悉,反壟斷法與制止知識產權濫用行為和保護知識產權緊密相關,也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同屬于競爭法范疇。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壟斷糾紛與各種不正當競爭糾紛集中規定,統一納入了知識產權糾紛范圍。據此,各級人民法院負責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業務的審判庭,要依法履行好審判職責,切實審理好涉及濫用知識產權的反壟斷民事案件以及其他各類反壟斷民事案件。
反壟斷法產生歷程——
1994年 被列入八屆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1998年 被列入九屆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2004年 國務院將該法列入立法計劃
2005年12月 反壟斷法修改審查獲大進展
2006年3月 政協委員呼吁盡快出臺
2006年6月 草案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
2007年8月30日 十屆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
2008年8月1日 反壟斷法正式實施
《反壟斷法》定義了三種具體的壟斷行為:
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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