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5237.4-2004
代替GB/T 5237.4-2000
鋁合金建筑型材
第4部分:粉末噴涂型材
Wrought aluminium alloy extruded profiles for architecture
—Part 4:Powder coating profiles
2004-11-01發布 2005-03-01實施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 國 國 家 標 準 化 管 理 委 員 會
前 言
本部分第5.6.3.1條、第5.6.5條是強制性的,其余條款是推薦性的。
GB 5237《鋁合金建筑型材》分為六部分:
——第1部分:基材
——第2部分:陽極氧化、著色型材
——第3部分:電泳涂漆型材
——第4部分:粉末噴涂型材
——第5部分:氟碳漆噴涂型材
——第6部分:隔熱型材
本部分為GB 5237的第4部分。
本部分是對GB/T 5237.4—2000的修訂,本次修訂將標準性質由推薦性標準修改為條款強制性標準。
本部分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T 5237.4—2000。
本部分由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提出。
本部分由全國有色金屬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單位:東北輕合金有限責任公司、廣東興發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堅美鋁型材廠有限公司、佛山金蘭鋁廠有限公司、四川中新高科技實業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左宏卿、呂新宇、張貴斌、何延豐、吳錫坤、盧繼延、王來定、王文革、李瑞山。
本部分由全國有色金屬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部分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T 5237.4—2000、YS/T 407—1997。
1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粉末靜電噴涂鋁合金建筑型材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部分適用于建筑行業用,以熱固性飽和聚酯粉末作涂層的鋁合金熱擠壓型材(簡稱噴粉型材)。用途和表面處理方式相同的鋁合金熱擠壓管材也可參照采用本部分。
其他行業用的表面處理方式相同的鋁合金熱擠壓型材也可參照采用本部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面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 178 水泥強度試驗用標準砂
GB/T 1732 漆膜耐沖擊性測定法
GB/T 1740 漆膜耐濕熱測定法
GB/T 1766 色漆和清漆 涂層老化的評級方法
GB/T l865 色漆和清漆 人工氣候老化和人工輻射暴露(濾過的氙弧輻射)
GB/T 3199 鋁及鋁合金加工產品 包裝、標志、運輸、貯存
GB/T 4957 非磁性金屬基體上非導電覆蓋層厚度測量 渦流方法
GB 5237.1 鋁合金建筑型材 第1部分:基材
GB/T 6461 金屬基體上金屬和其他無機覆蓋層經腐蝕試驗后的試樣和試件的評級
GB/T 6682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GB/T 6742 漆膜彎曲試驗(圓柱軸)
GB/T 8014 鋁及鋁合金陽極氧化 陽極氧化膜厚度的定義和有關測量厚度的規定
GB/T 9275 色漆和清漆 巴克霍爾茲壓痕試驗
GB/T 9286—1998 色漆和清漆 漆膜的劃格試驗
GB/T 9753 色漆和清漆 杯突試驗
GB/T 9754 色漆和清漆 不含金屬顏料的色漆 漆膜元20°、60°和85°鏡面光澤的測定
GB/T 9761一1988 色漆和清漆 色漆的目視比色
GB/T 10125 人造氣氛腐蝕試驗 鹽霧試驗
GB/T 11186.2 涂膜顏色的測量方法 第二部分:顏色測量
GB/T 16585 硫化橡膠人工氣候老化(熒光紫外燈)試驗方法
GB/T 480 建筑生石灰粉
3 定義
3.1
裝飾面 exposed surfaces
裝飾面指型材加工成門窗、幕墻后,仍可看得見的表面。它包括可開啟窗、通風口、門或板等,處于開啟和關閉狀態時,可以見到的表面。
3.2
涂層 coating
涂覆在金屬基體表面上經固化的熱固性飽和聚酯粉末層。
3.3
局部厚度 coating thickness On measuring part
在型材裝飾面某上某個面積不大于l cm2的考察面內作若干次(不少于3次)涂層厚度測量所得到的測量值的平均值。
3.4
最小局部厚度 minimum coating thickness On measuring part
型材裝飾面上測量的若干個局部厚度中最小的1個。
3.5
最大局部厚度 maximum coating thickness On measuring part
型材裝飾面上測量的若干個局部厚度中最大的1個。
4 訂貨單(或合同)內容
訂購本標準所列產品的訂貨單(或合同)應包括下列內容:
a) 產品名稱;
b) 合金牌號;
c) 供應狀態;
d) 產品規格;
e) 尺寸及其允許偏差精度等級;
f) 涂層的光澤值;
g) 涂層的顏色及編號;
h) 重量;
i) 本標準編號;
j) 其他要求。
5 要求
5.1 產品分類
5.1.1 牌號、狀態、規格和涂層種類
噴粉型材的牌號、狀態和規格,應符合GB 5237.1的規定。涂層種類為熱固性飽和聚酯粉末涂層。
5.1.2 標記示例
產品標記按產品名稱、合金牌號、供應狀態、產品規格(由型材代號與定尺長度兩部分組成)、涂層光澤值、顏色代號和本標準號的順序表示。光澤用光XX表示,顏色用色XXXX表示。標記示例如下:
用6063鋁合金制造的,供應狀態為T5,型材代號為421001,定尺長度為6 000 mm,涂層的60°光澤值為50個光澤單位,顏色代號為3003的外窗用噴粉型材,標記為:
外窗型材 6063—T5 421001X6000 光50色 3003 GB 5237.4—2004。
5.2 基材質量
噴粉型材所用的基材應符合GB 5237.1的規定。
5.3 預處理
基材噴涂前,其表面應進行預處理,以提高基體與涂層的附著力。化學轉化膜應有一定的厚度,當采用鉻化處理時,鉻化轉化膜的厚度應控制在200 mg/m2 ~1 300 mg/m2范圍內(用重量法測定)。
5.4 噴粉型材的化學成分、室溫力學性能
噴粉型材去掉涂層后,其化學成分、室溫力學性能應符合GB 5237.1的規定。
5.5 尺寸允許偏差
噴粉型材去掉涂層后,尺寸允許偏差應符合GB 5237.1的規定。產品因涂層引起的尺寸變化應不影響裝配和使用。
5.6 涂層性能
5.6.1 光澤
涂層的60°光澤值應與合同規定一致。光澤值≥80個光澤單位的高光產品,其允許偏差不得超過土10個光澤單位,其他產品允許偏差為士7個光澤單位。
5.6.2 顏色和色差
涂層顏色應與合同規定的標準色板基本一致。使用儀器測定時,單色粉末的涂層與標準色板間的色差△Eab*≤1.5,同一批產品之間的色差△Eab*≤1.5。
5.6.3 涂層厚度
5.6.3.1 裝飾面上涂層最小局部厚度≥40μm。
注:由于擠壓型材橫截面形狀的復雜性,致使型材某些表面(如內角、橫溝等)的涂層厚度低于規定值是允許的。
5.6.3.2 裝飾面上涂層最大局部厚度≤120μm。
5.6.3.3 型材非裝飾面如需要噴涂,應在合同中注明。
5.6.4 壓痕硬度
涂層經壓痕試驗,其抗壓痕性≥80。
5.6.5 附著力
涂層經劃格試驗其附著力應達到0級。
5.6.6 耐沖擊性
涂層正面經沖擊試驗后應無開裂和脫落現象,但在四面的周邊處允許有細小皺紋。
5.6.7 杯突試驗結果
涂層經壓陷深度為6 mm的杯突試驗后,應無開裂和脫落現象。
5.6.8 抗彎曲性
涂層經曲率半徑為3 mm,彎曲180°試驗后,應無開裂和脫落現象。
5.6.9 耐化學穩定性
5.6.9.1 耐鹽酸性
涂層經鹽酸試驗后,日視檢查表面不應有氣泡和其他明顯變化。
5.6.9.2 耐溶劑性
經二甲苯試驗后,涂層應無軟化及其他明顯變化。
5.6.9.3 耐灰漿性
涂層經灰漿試驗后,其表面不應有脫落和其他明顯變化。
5.6.10 耐鹽霧腐蝕性
5.6.10.1 在帶有交叉劃痕的試板上,經1 000 h乙酸鹽霧試驗(ASS試驗)后,先對交叉劃線兩側各2.0 mm以外部分進行目視檢查,其涂層不應有腐蝕現象。再按(GB/T 9286——1 998中的7.2.6條進行試驗,在離劃線2.0mm以外部分,不應有涂層脫落現象。
5.6.10.2 采用120 h銅加速乙酸鹽霧試驗(CASS試驗),其保護等級R≥9.5級。
5.6.11 耐濕熱性
涂層經1 000 h試驗后,其變化≤1級。
5.6.12 人工加速耐候性
涂層經250 h氙燈照射人工加速老化試驗后,不應產生粉化現象(0級),失光率和變色色差至少達到1級。
經供需雙方商定,也可采用其他人工加速老化試驗方法進行試驗,其具體要求應由供需雙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熒光紫外線輻射法加速性能好,特別適用于生產檢驗,采用時應注意與氙燈照射法的關系。
5.6.13 耐沸水性
涂層經耐沸水試驗后,不應有氣泡、皺紋、水斑和脫落等缺陷,但允許色澤稍有變化。
5.7 外觀質量
噴粉型材裝飾面上的涂層應平滑、均勻,不允許有皺紋、流痕、鼓泡、裂紋、發粘等影響使用的缺陷。允許有輕微的桔皮現象,其允許程度應由供需雙方商定的實物標樣表明。
6 試驗方法
涂層性能的試驗,應在涂層固化并放置24 h之后進行。
6.1 化學成分的仲裁分析方法、室溫力學性能試驗和尺寸偏差的測量方法
化學成分的仲裁分析方法、室溫力學性能試驗和尺寸偏差的測量按GB 5237.1的規定進行。化學成分仲裁分析和室溫力學性能檢驗取樣前,應除掉涂層。噴粉型材橫截面尺寸測量時,可用測量值減去
該處涂層厚度的方法,因為可采用噴粉型材除去涂層后再進行測量的方法。
6.2 光澤測定方法
采用光澤測試儀按GB/T 9754的規定測定。
6.3 顏色和色差的測定方法
顏色和色差的檢查,一般情況下采用目視法,按GB/T 976l—1988中3.2條及6.1條規定,對照標準色板進行檢查。單色涂層仲裁時采用色差儀,按GB/T 11186.2的規定測定。
6.4 涂層厚度測定方法
涂層厚度按GB/T 4957的規定測定。每根噴粉型材的測量處數不少于10處,測量時的具體規定參考GB/T 8014。
6.5 壓痕硬度測定方法
涂層硬度參照GB/T 9275的規定進行測定。
6.6 涂層附著力試驗方法
涂層附著力按GB/T 9286的規定進行測定,劃格間距為2 mm。
6.7 涂層耐沖擊試驗方法
涂層耐沖擊試驗參照GB/T 1732的規定進行。采用的沖頭直徑為16 mm,將重錘置于適當的高度自由落下,直接沖擊涂層表面(正沖),使之產生一個深度為2.5mm土o.3 mm的凹坑為準,觀察凹坑及周邊的涂層變化情況。
當采用試板進行試驗時,試板用厚度為1.0 mm狀態為H24或H14的純鋁板作基材,其涂層應當與型材采用同一工藝且在同一生產線上制得。
6.8 杯突試驗方法
杯突試驗采用試板按GB/T 9753的規定進行,試板按照6.7的方法制取。
6.9 抗彎曲性試驗方法
抗彎曲性試驗采用試板按GB/T 6742的規定進行,試板按照6.7的方法制取,試板尺寸150 mmX50 mm。
6.10 耐化學穩定性試驗方法
6.10.1 耐鹽酸性試驗方法
用化學純鹽酸(pl.19 g/mL)與(GB/T 6682規定的三級水配成鹽酸溶液(1+9)。在涂層上滴上10滴,并用表面皿蓋住,在20℃土2℃的環境下放置15 min,然后取下表面皿用自來水沖洗干凈,晾干后檢查。
6.10.2 耐溶劑性試驗方法
將一藥棉條浸于二甲苯溶液中,使其飽和后,置于試樣上,并保持30 s。然后取掉棉條,將試樣用自來水沖洗干凈、抹干,在室溫下放置2 h后,用手指甲作劃痕試驗,不應產生明顯的劃痕。
6.10.3 耐灰漿試驗方法
用Jc/T 480規定的石灰和GB/T 178規定的標準砂按1:3的比例(重量比)加GB/T 6682規定的三級水混合成灰漿,將灰漿涂在試樣上成直徑為15 mm、厚度為6 mm的圓柱形。再將涂抹了灰漿的試樣在溫度為38℃±3℃、相對濕度為95%±5%的環境中放置24 h,然后將灰漿抹去,用濕布擦凈灰漿的殘跡,待干燥后用目視法檢查其外觀。
6.11 鹽霧試驗方法
6.11.1 乙酸鹽霧試驗方法(ASS試驗)
在150 mmX75 mm試樣上沿對角線劃兩條深至金屬基體的交叉線,線段不貫穿對角,線段各端點與相應對角成等距離,然后按GB/T 10125中相應的規定進行試驗。
6.11.2 銅加速乙酸鹽霧試驗方法(CASS試驗)
按GB/T 10125中相應的規定進行,試樣尺寸為150 mmX75 mm,試驗結果的評定按GB/T 646l的規定進行。試驗后產生的缺陷面積與相應保護等級的劃分見表1。
表1
|
缺陷面積占試樣面積的百分比/% |
級 別 |
|
0 |
10 |
|
≤0.02 |
9.8 |
|
>0.02~0.05 |
9.5 |
|
>0.05~0.07 |
9.3 |
|
>0.07~0.10 |
9 |
|
>0.10~0.25 |
8 |
6.12 耐濕熱性試驗方法
涂層耐濕熱性試驗按GB/T 1740的規定進行。
6.13 人工加速耐候性試驗方法
6.13.1 氙弧輻射老化試驗方法
氙弧輻射老化試驗按GB/T 1865中方法1的規定進行,連續照射250 h。 試驗后擦干,按GB/T 1766的規定進行評級。
6.13.2 熒光紫外燈人工氣候老化試驗方法
參照GB/T 16585的規定進行試驗。
6.14 涂層抗沸水性試驗方法
涂層抗沸水性試驗可采用以下兩種方法,仲裁時采用6.14.1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
6.14.1 沸水測試方法
為每個試片(100 mmX70 mm)準備一個lL的燒杯,注入GB/T 6682規定的三級水至約80 mm深處,并在燒杯中放入2—3粒清潔的碎瓷塊。在燒杯底部加熱,使水沸騰,把試片懸掛到浸入水面約60 mm深處,繼續煮沸2 h后取出觀察。沿試片的外周部和距離水面深約10 mm以內部分的涂層不作觀察評定的對象。
在試驗過程中,水要蒸發,可隨時注入煮沸的三級水補充,使水面盡可能地保持在80 mm左右的深度。整個試過程水溫不要低于95℃。
6.14.2 壓力鍋測試方法
在內徑約為200 mm的壓力鍋中,放置25 mm深的GB/T 6682規定的三級水,將50 mm長的樣品置于水中,加蓋后加熱至蒸汽從鍋中逸出,蓋上壓力閥,再加熱l h,冷卻壓力鍋,取出樣品,將其冷卻至常溫進行檢驗。
6.15 外觀檢查方法
用正常的視力,在自然散射光條件下,觀察涂層表面。
7 檢驗規則
7.1 檢查和驗收
7.1.1 噴粉型材應由供方技術監督部門進行檢驗,保證產品質量符合本標準(或訂貨合同)的規定,并填寫質量證明書。
7.1.2 需方可對收到的產品按本標準的規定進行復驗。復驗結果與本標準(或訂貨合同)的規定不符
時,可以以書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屬于外觀質量及尺寸偏差的異議,應在收到產品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屬于其他性能異議時,可在收到產品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如需仲裁,仲裁取樣應在需方,由供需雙方共同進行。
7.2 組批
噴粉型材應成批驗收,每批應由同一合金、狀態、規格、顏色和涂層種類組成,批重不限。
7.3 檢驗項目
每批噴粉型材出廠前均應進行化學成分、室溫力學性能、尺寸偏差、外觀質量以及涂層厚度、光澤、顏色和色差、壓痕硬度、附著力、耐沖擊性、杯突試驗的檢驗。其他性能采用定期檢驗方式(每年至少一次),一般不檢測,但供方必須保證產品可達到相應質量要求,如用戶要求做檢測試驗,應在合同中注明。
7.4 取樣
產品取樣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
檢驗項目 |
取樣規定 |
要求的章條號 |
試驗方法的章條號 |
|
化學成分、力學性能、尺寸偏差 |
按GB 5237.1的規定 |
5.4,5.5 |
6.1 |
|
外觀質量、涂層的顏色和色差 |
逐根檢查 |
5.7,5.6.2 |
6.15,6.3 |
|
涂層厚度 |
按表3取樣 |
5.6.3 |
6.4 |
|
涂層的光澤、壓痕硬度、附著力、耐沖擊性、杯突試驗、抗彎曲性、耐化學穩定性(耐鹽酸性、耐溶劑性、耐灰漿性)、耐鹽霧腐蝕性、耐濕熱性、人工加速耐候性、耐沸水性 |
每批取2根型材
每根取1個試樣 |
5.6.1,5.6.4,5.6.5,5.6.6,5.6.7,5.6.8,5.6.9,5.6.10,5.6.11,5.6.12,5.6.13 |
6.2,6.5,6.6,6.7,6.8,6.9,6.10,6.11,6.12,6.13,6.14,6.15 |
7.5 檢驗結果的判定
7.5.1 化學成分不合格時判該批不合格。
7.5.2 產品尺寸偏差、涂層的外觀質量、顏色和色差不合格時判單件不合格,但允許逐根檢驗,合格者交貨。
7.5.3 涂層厚度的不合格數超出表3中規定的不合格品數上限時,判該批不合格。但允許供方逐根檢驗,合格者交貨。
表3 單位為根
|
批量范圍 |
隨機取樣數 |
不合格品數上限 |
|
1~10 |
全部 |
0 |
|
11~200 |
10 |
1 |
|
201~300 |
15 |
1 |
|
301~500 |
20 |
2 |
|
501~800 |
30 |
3 |
|
800以上 |
40 |
4 |
7.5.4 涂層其他性能檢驗結果有任一試樣不合格時,判該批不合格。
7.5.5 當力學性能試驗有任一試柞不合格時,應從該批型材中重取雙倍數量(包括原檢驗不合格型材)的試樣進行重復試驗.經重復試驗后仍有試樣不合格時,判該批不合格。
8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8.1 在檢驗合格的噴粉型材上應有如下內容的標簽(或合格證):
a) 供方名稱和地址;
b) 供方質檢部門的檢印;
c) 合金牌號和狀態;
d) 型材的名稱和規格(外門、外窗用剁材的名稱中應注明“外門”或“外窗”字樣);
e) 生產日期或批號;
f) 涂層光澤值、顏色及編號:
g) 本標準編號;
h) 生產許可證編號。
8.2 噴粉型材的包裝箱標志應符合GB/T 3199的規定。
8.3 噴粉型材產品應成捆用紙包裝,型材的裝飾面應墊紙或泡沫塑料加以保護。
8.4 噴粉型材的運輸和貯存應符合GB/T 3199的規定。
8.5 質量證明書
每批型材應附有產品質量證明書,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稱;
b) 產品名稱和型號;
c) 合金牌號和供應狀態:
d) 涂料種類;
e) 批號或生產日期;
f) 重量或件數;
g) 各項分析檢驗結果和供方質檢部門印記;
h) 本標準編號;
i) 出廠日期(或包裝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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