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現行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存在的諸多問題,我國亟需對現行礦產資源稅費制度進行改革和完善,積極構建一個既符合本國國情又與國際慣例接軌的礦產資源稅費制度體系,實現政府和企業對礦產資源租金的合理分享,促進礦業與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
第一,全面實行礦產資源有償取得制度,推進礦業權的市場化配置。
對新設的探礦權和采礦權,應全部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配置手段出讓。企業只有通過公開的公平競爭招投標程序,才能取得礦產資源的開采權。以市場化手段配置礦業權,能使國家和礦業權人雙方的產權與相關利益都得到最好的保障。一方面,通過競爭性出價,政府可以獲得所有投資者愿意支付的最高額價款,從而最大化地實現國家的經濟利益。另一方面,礦業權人在交納價款后,取得了排他的礦業權,其開采行為將受到法律保護,這也有助于維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并培育其長期行為。
顯然,通過市場化配置礦業權,可以使礦業權特別是采礦權價款的確定直接與礦藏的儲量等客觀因素相關。企業取得礦業權后,在利益驅動下將盡力去采取各種手段,如優化開采設計方案、改進開采方法、加強資源探采管理,以取得最大產出,從而有效提高資源開采過程中的回采率。
為了實現這些目標,一個公平、公開、公正、規范的礦業權市場是必不可少的。為此,需要建立科學合理的礦產資源評估機制和競爭性定價機制,制定完善的礦業權招投標程序和標準,在此基礎上加快礦業權一級市場的建設。
第二,適當調整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收費標準。
在全面實行礦產資源有償取得制度后,礦產資源的有償取得主要由礦業權價款來體現。礦業權使用費因其名不副實,不應再作為有償取得制度的組成部分,而應還原其地面租金的本來面目。同時,由于現行的礦業權使用費收費標準過低,應予以適當提高,將其作為礦業主管部門的一個行政性收費項目,促進礦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占有土地的管理和監督,以防止企業圈地而不進行勘查和開發。
第三,改革資源稅,實現對礦產資源絕對租金的有效調節。
應該明確認識到,我國課征的資源稅,按目前框架,實質上可認為是國家以礦產資源所有者身份所征收的權利金,其目的是從礦產資源的開采中分享收益,主要是對礦產資源絕對租金的一種調節。如此,鑒于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在性質上的重合,可考慮將后者合并到資源稅之中。
目前資源稅的最大弊端在于其從量征收的水平已與企業層面“無關痛癢”,因此當務之急是改革資源稅的計征方式,在新疆已率先啟動的方案是將目前的“從量征收”改為“從價征收”,按礦產資源的銷售收入乘以一定的稅率計算稅額。資源稅從價計征后,應納稅額與礦產資源的價格直接掛鉤,隨著資源產品價格的上漲,稅收收入也將增加,從而能夠更有效地發揮對礦產資源租金的調節作用。當然,這一改革并不一定要囊括全部的礦產種類,對于市場價格漲價趨勢明顯的礦產資源產品需要盡快進行從價計征,從征管便利的角度來看,對市場價格變化不大或者低價值的某些礦產資源仍可先沿用現行的從量計征方式。
在資源稅的稅率確定上,需要在現有稅負水平上進一步提高。但另一方面,為了盡可能避免資源稅對礦山回采率的負面影響,稅率也不宜設得過高。在并入礦產資源補償費后,這一稅率現階段應以5%-8%為宜。同時,在將來征管條件滿足時,應積極考慮實行滑動稅率。
由于陸上礦產資源具有屬地性,只能就地開發,因此資源稅應作為地方稅收收入,用以支持地方政府為礦產資源開發和在轄區履行職能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務的開支。在我國,還應指出一個特別的意義:資源稅可以作為礦產資源富集地區尤其是西部地區的地方稅主體稅種,這是因為資稅具有兩個優點,一是資源稅的稅基穩定,易于預測,二是資源稅管理簡單、易于執行,這使得資源稅具備了擔當地方政府主體稅種的優良資質。推進資源稅改革,在促進資源權益分配和資源開發管理合理化的同時,還可以為構建我國合理的地方稅體系與深化分稅分級財政體制改革作出重要的貢獻。
此外,對目前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課征的礦區使用費,也應考慮將其改為課征資源稅,以促進企業的公平競爭。考慮到海上油田的特殊性,對海上石油開采可照舊征收礦區使用費,作為中央收入。
第四,改革和擴展特別收益金,作為調節級差收益的重要手段。
在全面推行礦產資源有償取得制度后,礦業權價款的數額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反映不同礦產資源的級差收益。但是,單靠礦業權價款并不足以有效調節級差收益,這是因為價款是在事前根據對礦產資源預期價格變化為基礎確定的,但是在未來有可能會出現超預期的價格暴漲,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需要一種經濟政策工具對企業的超額利潤進行事后調節。從國際經驗來看,資源租金稅可以有效地實現這一目的。我國目前對石油行業課征的特別收益金已具有資源租金稅的雛形,但覆蓋范圍有限且設計相對粗糙,因此可考慮對其進行改革,并擴展其覆蓋面,以更好地發揮調節級差收益的作用。我們設想:對特別收益金的改革可分兩步走:
首先,擴大特別收益金的征收范圍,對石油之外的礦產資源,特別是一些近幾年價格暴漲的資源產品,應盡快開征特別收益金。
其次,適時改革特別收益金的征收方式,使之成為一個更精巧的調節級差收益的工具。長遠來看,改革的目標是將特別收益金改造成資源租金稅,對礦業企業總收入扣減去勘查開發成本和一般項目之后的凈所得,采用超率累進方式進行課征。
第五,給予礦業企業特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促進礦業持續發展。
可行的政策選擇包括:允許礦業企業對固定資產進行加速折舊;允許企業在開始生產后將勘查支出一次性攤銷或在三年內予以攤銷;將企業虧損向前結轉年限由現行的5年延長到10至15年;等等。這些政策有助于降低企業的投資風險,加快企業回收資本的速度,通過降低礦業企業的企業所得稅負擔,有效地刺激投資者的積極性,促進礦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第六,探索建立礦業企業耗竭準備金制度,激勵企業開展礦產勘查活動。
為了激勵礦業企業投資于礦產勘查,有必要借鑒國際有益經驗,探索建立耗竭準備金制度,允許企業在稅前按銷售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計提耗竭準備金。耗竭準備金作為企業的專項基金,應在規定的年限內,比如10年內用于礦產勘查投入,逾期不使用則需補繳企業所得稅。另外,隨著我國礦產儲量的耗竭,我國也有必要鼓勵企業“走出去”,到海外去尋找新的礦產品供應地,因此,耗竭準備金也可作為企業到海外進行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的資金來源之一。
第七,積極研討“環境修復基金”和“安全生產基金”的制度設計問題。
我國某些礦業開發區在資源開采與趨于枯竭過程中出現了土地塌陷、山體滑坡等環境破壞和相關次生災害問題,這種“負外部性”按照經濟學原理,應努力并入企業總體的“完全成本”之中,以求支持對其遏制和補救的行為,而不大量增加社會公眾負擔。對此,一個有意義的設想思路,是對這類問題嚴重的礦山企業(如某些煤礦)收取一定量的“環境修復基金”,由政府掌握專款專用于相關支出。
另外,我國近些年礦難不斷,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與經濟損失和社會生活的負面影響,對策設計之一,是有對至少部分礦山企業收取“礦山安全生產基金”的設想,由政府集中統籌使用于某些類別的礦山安全生產開支。是否可行,也值得有關方面在具體調研基礎上作出判斷,如有可能前景,應積極形成力求合理的試點方案。
第八,長期堅持動態優化改進我國礦產資源稅費制度。
與我國市場經濟中健康發展和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相配套的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必是一個體系。這個體系一定要追求盡可能簡化、盡可能不無謂增加企業負擔和政府管理成本。這個礦業資源稅費制度的建設過程,一定是長期的,需要有通盤的戰略考慮、整體設計,又需要審慎周全地把握時機、創造條件、捕捉住可能的、往往稍縱即逝的時間窗口,來分步推進、動態優化。 |